服务分类
  • 国内知识产权
    专利服务
    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PCT国际专利申请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转让
    商标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变更
    商标续展
    商标转让
    商标许可备案
    商标补发/出具证明
    商标注销
    马德里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单一注册
    著作权服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权
  • 涉外知识产权
    欧洲
    欧洲专利申请(EPO)
    欧盟商标注册
    英国
    德国
    法国
    意大利
    俄罗斯
    阿尔巴尼亚
    爱尔兰
    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
    冰岛
    波兰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丹麦
    芬兰
    黑山共和国(前南斯拉夫)
    捷克共和国
    克罗地亚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列支敦士登
    罗马尼亚
    马耳他
    马其顿
    摩尔多瓦
    摩纳哥
    挪威
    葡萄牙
    瑞典
    瑞士
    塞尔维亚
    圣马力诺
    斯洛伐克共和国
    斯洛文尼亚
    乌克兰
    西班牙
    希腊
    匈牙利
    美洲
    美国
    加拿大
    墨西哥
    危地马拉
    伯利兹
    萨尔瓦多
    洪都拉斯
    巴拿马
    巴哈马
    古巴
    牙买加
    海地
    多米尼加
    厄瓜多尔
    秘鲁
    尼加拉瓜
    亚洲
    日本
    韩国
    印度
    泰国
    新加坡
    马来西亚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约旦
    伊朗
    伊拉克
    阿富汗
    阿曼
    阿塞拜疆
    巴基斯坦
    巴勒斯坦(加沙地带)
    巴勒斯坦(约旦河西岸)
    菲律宾
    孟加拉国
    朝鲜
    塞浦路斯
    斯里兰卡
    塔吉克斯坦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文莱
    乌兹别克斯坦
    亚美尼亚
    叙利亚
    以色列
    印度尼西亚
    越南
    中国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柬埔寨
    吉尔吉斯斯坦
    格鲁吉亚
    不丹
    巴林
    尼泊尔
    也门
    缅甸
    马尔代夫
    黎巴嫩
    老挝
    大洋洲
    澳大利亚
    基里巴斯
    所罗门群岛
    汤加
    图瓦卢
    瓦努阿图
    西萨摩亚
    新西兰
    斐济
    巴布亚新几内亚
    非洲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PAI)
    南非
    阿尔及利亚
    埃及
    埃塞俄比亚
    安哥拉
    佛得角共和国
    冈比亚
    卢旺达
    毛里求斯
    尼日利亚
    博茨瓦纳
    布隆迪
    刚果金
    吉布提
    加纳
    津巴布韦
    肯尼亚
    利比里亚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乌干达
  • 知识产权交易
    商标品牌
    第01类 工业化学品
    第02类 颜料油漆
    第03类 日用化学品
    第04类 工业油脂
    第05类 医药制剂
    第06类 五金器具
    第07类 机械设备
    第08类 手工用具
    第09类 电子产品
    第10类 医疗用品
    第11类 家用电器
    第12类 运载工具
    第13类 军火烟花
    第14类 珠宝首饰
    第15类 乐器
    第16类 文具用品
    第17类 橡胶绝缘
    第18类 皮革皮具
    第19类 建筑材料
    第20类 家具工艺
    第21类 日用器具
    第22类 缆绳袋子
    第23类 纺织纱线
    第24类 床上用品
    第25类 服装鞋帽
    第26类 饰品编带
    第27类 地席墙帷
    第28类 娱乐器械
    第29类 食品调料
    第30类 副食调料
    第31类 林业农业
    第32类 啤酒饮料
    第33类 酒精饮料
    第34类 烟草烟具
    第35类 广告销售
    第36类 金融地产
    第37类 建筑维修
    第38类 通讯服务
    第39类 运输旅行
    第40类 材料处理
    第41类 教育娱乐
    第42类 设计开发
    第43类 餐饮住宿
    第44类 医疗美容
    第45类 法律服务
    专利技术
    A-人类生活必需
    B-作业;运输
    C-化学;冶金
    D-纺织;造纸
    E-固定建筑物
    F-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G-物理
    H-电学
    版权软件
    文字作品
    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 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
    商标
    专利
    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民事
    知识产权刑事
    常年法律顾问
    律师函
    合同审查/修改/拟定
    企业法务
  • 科技项目
    高新企业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
    创新创业
收藏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海关备案 
商城价: ****
评论:0
收藏:0
购买数量:
产品保证
贴心服务
快速响应
售后保障
快捷支付
专业团队
担保交易
详情介绍
评论(0)
类型: 海关 服务简介: 海关是对商品进出国境监管机构,海关有权依法查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会事先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在海关进行备案,通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后,更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

一、进行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的范围

1、注册商标权;

2、著作权 ;

3、专利权。


二、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注册商标权备案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注册人一致。
     2、专利权备案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专利证书载明的专利权人一致。如果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的专利权人一致。
     3、著作权备案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上的著作权人一致。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与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载明的著作权人一致。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应当与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一致。


三、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注册商标备案所需文件

A、客户提供:

a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b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或者商标注册续展的证明。

c、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d、境外商业登记注册机关签发的商业注册文件或者证明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外法人)。

B、我司提供
a、与我司签订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代理委托书
b、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书。

2专利备案所需文件
         A、客户提供:

a专利证书复印件(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不足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的;

b、是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限实用新型专利);
    c、是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供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公告的复印件(限外观设计专利)。

d、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e、境外商业登记注册机关签发的商业注册文件或者证明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外法人)。

B、我司提供
a、与我司签订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代理委托书
b、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书。

3著作权备案所需提交文件
        A、客户提供:

a国家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内登记的)、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
    b经著作权登记机关签章确认的作品照片(限美术和图形作品)。

c、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d、境外商业登记注册机关签发的商业注册文件或者证明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外法人)。

        B、我司提供

a、与我司签订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代理委托书
    b、知识产权 案申请书。


四、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的程序

1、通过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系统代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

2、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申请初步审定通过后根据规定将纸质文件提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窗口进行实审;

3、海关总署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五、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用和有效期

官费(RMB):800/件;

我司代理费(RMB):1000/

有效期:10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003年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施行前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或者核准续展的备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7年)计算。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续展备案应提交书面申请。续展备案的申请书目前没有规定的格式,申请人只需在申请书中说明拟申请续展的备案的知识产权名称和注册授权(登记号)。续展备案的申请书件数应当与拟申请续展的知识产权数量相同。申请续展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贴心服务
服务贴心、周到
顾问一对一服务

快速响应
7*24小时在线
节假日专人值守

快捷支付
支持在线支付,
便捷、安全可靠

专业保障
大的专业团队
让您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