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实施细则 二维码
146
发表时间:2021-04-20 10:14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第六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后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资助: (二)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缴费证明(国外专利审批机构的缴费证明复印件及国内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四)专利权权属保证书(见附件2)。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二)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