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分类
  • 国内知识产权
    专利服务
    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PCT国际专利申请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转让
    商标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变更
    商标续展
    商标转让
    商标许可备案
    商标补发/出具证明
    商标注销
    马德里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单一注册
    著作权服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权
  • 涉外知识产权
    欧洲
    欧洲专利申请(EPO)
    欧盟商标注册
    英国
    德国
    法国
    意大利
    俄罗斯
    阿尔巴尼亚
    爱尔兰
    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
    冰岛
    波兰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丹麦
    芬兰
    黑山共和国(前南斯拉夫)
    捷克共和国
    克罗地亚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列支敦士登
    罗马尼亚
    马耳他
    马其顿
    摩尔多瓦
    摩纳哥
    挪威
    葡萄牙
    瑞典
    瑞士
    塞尔维亚
    圣马力诺
    斯洛伐克共和国
    斯洛文尼亚
    乌克兰
    西班牙
    希腊
    匈牙利
    美洲
    美国
    加拿大
    墨西哥
    危地马拉
    伯利兹
    萨尔瓦多
    洪都拉斯
    巴拿马
    巴哈马
    古巴
    牙买加
    海地
    多米尼加
    厄瓜多尔
    秘鲁
    尼加拉瓜
    亚洲
    日本
    韩国
    印度
    泰国
    新加坡
    马来西亚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约旦
    伊朗
    伊拉克
    阿富汗
    阿曼
    阿塞拜疆
    巴基斯坦
    巴勒斯坦(加沙地带)
    巴勒斯坦(约旦河西岸)
    菲律宾
    孟加拉国
    朝鲜
    塞浦路斯
    斯里兰卡
    塔吉克斯坦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文莱
    乌兹别克斯坦
    亚美尼亚
    叙利亚
    以色列
    印度尼西亚
    越南
    中国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柬埔寨
    吉尔吉斯斯坦
    格鲁吉亚
    不丹
    巴林
    尼泊尔
    也门
    缅甸
    马尔代夫
    黎巴嫩
    老挝
    大洋洲
    澳大利亚
    基里巴斯
    所罗门群岛
    汤加
    图瓦卢
    瓦努阿图
    西萨摩亚
    新西兰
    斐济
    巴布亚新几内亚
    非洲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PAI)
    南非
    阿尔及利亚
    埃及
    埃塞俄比亚
    安哥拉
    佛得角共和国
    冈比亚
    卢旺达
    毛里求斯
    尼日利亚
    博茨瓦纳
    布隆迪
    刚果金
    吉布提
    加纳
    津巴布韦
    肯尼亚
    利比里亚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乌干达
  • 知识产权交易
    商标品牌
    第01类 工业化学品
    第02类 颜料油漆
    第03类 日用化学品
    第04类 工业油脂
    第05类 医药制剂
    第06类 五金器具
    第07类 机械设备
    第08类 手工用具
    第09类 电子产品
    第10类 医疗用品
    第11类 家用电器
    第12类 运载工具
    第13类 军火烟花
    第14类 珠宝首饰
    第15类 乐器
    第16类 文具用品
    第17类 橡胶绝缘
    第18类 皮革皮具
    第19类 建筑材料
    第20类 家具工艺
    第21类 日用器具
    第22类 缆绳袋子
    第23类 纺织纱线
    第24类 床上用品
    第25类 服装鞋帽
    第26类 饰品编带
    第27类 地席墙帷
    第28类 娱乐器械
    第29类 食品调料
    第30类 副食调料
    第31类 林业农业
    第32类 啤酒饮料
    第33类 酒精饮料
    第34类 烟草烟具
    第35类 广告销售
    第36类 金融地产
    第37类 建筑维修
    第38类 通讯服务
    第39类 运输旅行
    第40类 材料处理
    第41类 教育娱乐
    第42类 设计开发
    第43类 餐饮住宿
    第44类 医疗美容
    第45类 法律服务
    专利技术
    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人类生活必需
    作业;运输
    固定建筑物
    物理
    电学
    化学;冶金
    纺织;造纸
    版权软件
    文字作品
    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 法律服务
    行政诉讼
    商标
    专利
    维权/应诉
    法律顾问
  • 科技项目
    高新企业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

《欧盟商标法》中文译文

 二维码 3124
发表时间:2018-07-28 10:22

仅部分预览,全文请下载附件阅览。


第一章 总则

第 1条 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

1.根据本条例所规定的件和方式注册商品或服务标,以下简称 .根据本条例所规定的件和方式注册商品或服务标,以下简称 “欧盟商标” 。

2.欧盟 商标具有单一特性,在整个 商标具有单一特性,在整个 商标具有单一特性,在整个 欧盟 内具有 同等效力;只有就整个 同等效力;只有就整个 欧盟 对商标予以注册、 转让、放弃或者 转让、放弃或者 作为撤销他人商标的主体 或宣布无效及禁止使用。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 或宣布无效及禁止使用。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 或宣布无效及禁止使用。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 适用本原则。

第 2条 协调局 协调局

设立“内部市场(商标和外观计)协调局”,以下简称”。 设立“内部市场(商标和外观计)协调局”,以下简称”。 设立“内部市场(商标和外观计)协调局”,以下简称”。 设立“内部市场(商标和外观计)协调局”,以下简称”。

第 3条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为了实施本条例,公司、 为了实施本条例,公司、 企业 和其他法人团体,如果根据有关律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和其他法人团体,如果根据有关律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和其他法人团体,如果根据有关律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各种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或者进行 其他法律行为,起诉和被的能力应视人。

第二章 商标权

第一节 欧盟商标 的定义,如何获得 欧盟商标

第 4条 可构成 可构成 欧盟商标 的标志

欧盟商标 可以由能用书写表示的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 图案母数可以由能用书写表示的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 图案母数可以由能用书写表示的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 图案母数可以由能用书写表示的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 图案母数可以由能用书写表示的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 图案母数可以由能用书写表示的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 图案母数商品形状或其包装组成,只要这些标志能够将一个企业的服 务同他商品形状或其包装组成,只要这些标志能够将一个企业的服 务同他务区别开来。

第 5条 谁能成为 谁能成为 欧盟商标 所有人

1.下列自然人或法,包括按公设立的管理机关可以成为 .下列自然人或法,包括按公设立的管理机关可以成为 欧盟商标 所有人:

(a)成员国的民;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协定的其他缔约 协定的其他缔约 国的民;或

(c)在 欧盟 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区域内或在巴黎公约缔国地居住、拥有所者真实效的 工商企业非巴黎公约缔国的民;或

(d)上述第( )上述第( )上述第( c)项以外的 任何非巴黎公约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缔国,但根据布)项以外的 任何非巴黎公约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缔国,但根据布)项以外的 任何非巴黎公约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缔国,但根据布)项以外的 任何非巴黎公约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缔国,但根据布决定,给予所有成员国民商标同等保护的 家如果被要求提供原属注册决定,给予所有成员国民商标同等保护的 家如果被要求提供原属注册决定,给予所有成员国民商标同等保护的 家如果被要求提供原属注册证明,承认 欧盟商标 注册证作为这种明的国家民。

2.关于适用第 .关于适用第 1款的规定, 1954 年 9月 28 日在纽约签订的《关于无国籍人身份公》第 日在纽约签订的《关于无国籍人身份公》第 一条规定的无国籍人,以及 1951 年 7月 28 日在内瓦签订的,并经 日在内瓦签订的,并经 1967 年 1月 3日在纽 日在纽 约签订的《关于难民身份议定书》所修改公第一条规,应视 约签订的《关于难民身份议定书》所修改公第一条规,应视 约签订的《关于难民身份议定书》所修改公第一条规,应视 约签订的《关于难民身份议定书》所修改公第一条规,应视 约签订的《关于难民身份议定书》所修改公第一条规,应视 约签订的《关于难民身份议定书》所修改公第一条规,应视 约签订的《关于难民身份议定书》所修改公第一条规,应视 为在该国有习惯住所的民;

3.属于 .属于 1(d)款国民的人,申请注册 )款国民的人,申请注册 )款国民的人,申请注册 欧盟商标 ,必须证明其商标在原属国已注册除非根 ,必须证明其商标在原属国已注册除非根 ,必须证明其商标在原属国已注册除非根 据公布的决定,联盟成员国民商标在所指原属申请注册无须提供先作为 据公布的决定,联盟成员国民商标在所指原属申请注册无须提供先作为 据公布的决定,联盟成员国民商标在所指原属申请注册无须提供先作为 欧盟商标注册或者作为联盟成员国的家商标证明。




贴心服务
服务贴心、周到
顾问一对一服务

快速响应
7*24小时在线
节假日专人值守

快捷支付
支持在线支付,
便捷、安全可靠

专业保障
大的专业团队
让您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