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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制造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他人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而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记。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澳门经济局知识产权厅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俗称为“牌子”,是一种标记,使消费者能适当区分一个企业之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之产品或服务。 澳门商标法规定构成商标的标记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明显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案或各种颜色的组合,还可以是三维图形,例如产品的容器或包装的形状,甚至可以是声音。 澳门商标注册的有效期自批准日起计7年,以后每次续展7年,续展次数不限。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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